以公謀私利 企業除名獲支持 到期拒續簽 員工索賠輸官司
案情一、
2007年3月1日范某抵滬進入上海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擔任上海至河北石家莊的長途運輸駕駛員一職。去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以范某“屢次借用工作之便通過多種方式侵占公司財物和公司資源,數字巨大,情節十分嚴重”為由,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為此,范某于今年1月6日申請仲裁,裁決未獲支持。范某不服,訴至本院,要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9萬元。
食品公司不同意訴訟請求,稱范某工作期間,存在提供虛假發票進行報銷、徇私舞弊的行為,故公司據此依據勞動合同之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其解除行為沒有瑕疵。
經查明,食品公司與范某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2800多元。合同約定,員工有失職、營私舞弊的,食品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合同。
在法庭審理中,范某陳述,在12月10日被口頭解除勞動關系時,食品公司說,解除歸解除,做歸做,做到過年后再說。因此,自己在12月10日以后,仍實際正常出勤,還帶了別人跑過上海至河北石家莊的長途運輸,一次往返即需2至3日。為此,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2月21日起的考勤卡,以證明出勤情況,稱考勤卡由門衛代打,因其在外跑長途運輸無法正常打卡。食品公司對考勤卡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范某在2010年6月至11月期間,存在13次以虛假發票即非本次運輸產生的通行費發票進行報銷2100多元,虛假發票上載明的車號均與范某實際駕駛車輛的車號不符。范某被開除后,依然每天到公司考勤,但實際未提供勞動,公司也未安排其任何工作任務。對此,范某確認通行費發票均由自己提供,但稱提供的發票本身均是真實的,發票載明的車號與其駕駛車輛車號不符,是由于存在補繳過路費的行為。此外,有時候正常過收費站,收費站也可能提供與駕駛車輛車號不符的發票。
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范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二、
2005年,通過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介紹,楊先生應聘到某出租車公司做駕駛員。
2011年4月12日,就在楊先生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之際,出租車公司給楊先生發出續簽合同的通知,并商請他來公司辦理手續。楊先生認為自己年紀大了身體不好,不愿意繼續擔任出租車駕駛員,他表示 “不同意續簽合同”,同時,他以在職期間出租車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保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萬元,同時補繳六年工作期間的社保。
被告出租車公司辯稱,在楊先生合同期滿前,公司曾通知他按原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安排他繼續擔任出租車駕駛員,但楊先生明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日前,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支持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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