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訴訟來制造維權障礙
2011-04-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2005年1月,劉某入職某小吃店擔任廚師,該小吃店系由王某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雙方未簽勞動合同。2010年1月劉某因生病停止工作。同年3月劉某提起仲裁及訴訟,要求小吃店向其支付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間醫(yī)療費、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05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加班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訴訟過程中,該小吃店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并進行了注銷登記。
法官提示:在此法官提醒勞動者在仲裁、訴訟過程中要密切關注企業(yè)變更或注銷行為,發(fā)現(xiàn)類似情況時要及時向仲裁機關、法院辦案人員通報,并提供確定權利義務的繼受人和責任的實際承擔者的相關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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