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案件擔保條例可放松
2011-03-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 在與工廠訂立勞動合同時我和幾個工友各交納了抵押金6000元。合同到期,我們要求廠里退還抵押金時卻遇到了麻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我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中,我們聽說廠里準備關閉,除機器之外已無其他財產,我們想申請法院對機器設備進行查封,但聽說需要交納同等數額的擔保金,我們根本沒有能力交納。那么,無錢交納保證金能申請財產保全嗎?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經審查認為你們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你們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你和工友即使沒有能力交擔保金,人民法院也會及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以保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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