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三打官司維權
孫悟空孫大圣為救師父三打白骨精,重慶民工為維權也學孫大圣“三打”。李家清是重慶云陽籍農民工,年近五十歲,在廣東東莞打工20年了。2007年2月15日,李家清入職東莞市虎門鎮的東莞市名鋪城商貿有限公司,擔任公司保安組組長。公司與他約定每天上夜班,一年工作365天,無休息日,每月實發工資968元,其中含底薪550元、生活補助300元、組長補助50元和68元的加班費。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李家清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還向包括李家清在內的所有保安員收取了300元的制服押金。
李家清雖是一名公司保安,平時卻愛鉆研勞動法律法規,還是一個敢于并善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為他人維護權益的人。李家清說,名鋪城從一開始聘用他就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知道這是違反勞動法的,但鑒于這樣的事在東莞甚至其他地區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他當時就忍了下來。但到2010年,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所在公司卻對政策法規漠視不理,作為勞動者,他當然要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做點事,于是一個偶然的事件成了這起維權事件的導線。

第一打:追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差額
事情起因于幫助一名公司電工維權。這名公司電工因工受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因為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在勞動爭議申訴中遇到困難。社保部門到公司調查取證,但沒一名員工敢出來為其作證,李家清挺身而出。他告訴社保部門的工作人員,該電工工傷醫療出院后,公司曾發通知讓他不用再上班了,該通知現在還張貼在電工房里。日后,就是這份通知成了證明該電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證據。李家清說:“老板查到是我說的,認為是我在幫那位電工打官司,就開始刁難我。”
據李家清敘述,在電工工傷事件之前,他已多次向公司要求,將他的底薪調整到目前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920元/月,并要求公司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等,但公司不肯。電工事件之后,公司讓他寫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要寫明他每月實領的968元工資中包含雙休日工資以及法定假日上班工資等收入。他不寫,公司從2010年5月份起就不給他發工資了。
2010年7月底,李家清投訴到企業所在地東莞市虎門鎮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調解后,公司張貼通知,讓李家清去領工資。李家清說要他領工資可以,但必須以920元為底薪,再加上聘任他為公司保安員時答應的生活補助300元等相關待遇費用。公司不同意他的要求,李家清則拒絕領取工資。
2010年8月初,李家清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虎門勞動爭議仲裁庭遞交了仲裁申訴書,要求公司為他補繳社保費,并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克扣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280元;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雙休日和法定假日工資17817.56元;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487.17元;以及被拖欠的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工資等。
2010年11月22日,虎門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名鋪城公司支付李家清: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間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差額4559元及25%賠償金1140元;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4841元;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工資5139元等。李家清要求公司為他補繳社保費、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未得到支持。
李家清仍然沒有領取他2010年7月份以后的工資。他說:“我要求公司把底薪改成920元后我再領!公司不同意,我就不領!”
第二打:追討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010年10月26日,李家清又向虎門勞動爭議仲裁庭申訴,要求名鋪城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614.35元;另外支付其仍處于拖欠過程中的工資。
2010年12月15日,虎門勞動爭議仲裁庭作出裁決,駁回李家清的請求。理由是:“申訴、被訴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被訴人自2009年1月起可視為與申訴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李家清說,他在提交此次仲裁申請書后,公司曾貼出公告,公告通知他前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當他前去簽訂時,公司又不與他簽了。
李家清說:“公司想出很多辦法刁難我。把我調成上白班,讓我去垃圾間門前站崗,還要求我必須直立站好。垃圾間門前哪有必要站個保安員?大家聽了都笑。我對領導說,我有權不執行單位的違法指令,我不接受你這種體罰。我拿出一本書說,你們要好好學學《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公司又提出撤掉李家清的組長之職。李家清堅決反對,說:“我沒犯錯,憑什么撤我職?”
第三打:追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后來,李家清帶著相關證據又到了虎門鎮總工會投訴。總工會一位負責人說,鑒于雙方關系已經僵化,更鑒于公司已經有種種違法勞動法規之處,不如提出解除事實上已形成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李家清遂于2010年11月12日向單位遞交了《被迫解除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知》,稱名鋪城公司存在著克扣當事人加班工資、不為當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且在受到當事人的“控訴”后刁難當事人,所以定于當日被迫解除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請名鋪城公司依法支付相當于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公司不簽收他呈遞的通知。李家清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將通知郵寄給公司,公司才不得不簽收了。
在經虎門鎮勞動部門和總工會的調解無效后,李家清第三次向勞動仲裁庭遞交了申訴書,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7496元,并支付其高溫津貼1000元等。
2011年1月6日,虎門鎮勞動爭議仲裁庭對此案作出裁決:名鋪城支付李家清經濟補償4830元,高溫津貼500元。
李家清不服裁決結果。“政策法規在那兒擺著,可維權為何這樣難?”日前,李家清已將三案訴求一并起訴到東莞市第二法院,法院決定三案合并后公開開庭審理。
公司說:他是想牟取不當利益
對于李家清的訴求,名鋪城公司一直認為,他們向李家清實際發放的工資沒有低于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一直以來,公司都無意而且也沒有拖欠包括李家清在內的所有員工的薪資,但李家清卻從2010年5月開始,拒領其應得薪資,并企圖通過其拒領行為牟取不當利益。公司相關負責人說,公司曾多次通知李家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由于李家清的原因才導致勞動合同未能簽訂,不存在公司拒簽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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