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后人民法院必須執行嗎?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做出裁決,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生效的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機關的裁決書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之一。但這并不意味著仲裁機關的裁決書人民法院必須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定,應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枉法裁決行為的。?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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