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失業保險員工離職可獲賠
2011-10-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未繳失業保險 員工離職獲賠
案情梗概:李文是重慶綦江人,系城鎮居民。自2008年6月1日起在綦江路某某公司從事值守工作。綦江路某某公司未依法給李文繳納失業保險。李文于2010年11月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后,李文一直失業,他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了相關證明。
2011年9月,李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綦江路某某公司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888元(540元/月×6月×120%)。經過仲裁仲裁開庭審理,仲裁裁決支持了李文的該項請求。
律師點評:重慶永登律師事務所陶躍明律師分析認為,仲裁委員會裁決綦江路某某公司支付李文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888元是正確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是法定義務,未繳納失業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及《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另外,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自愿失業,以前對此問題存有爭議,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對此已經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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