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陳某女訴杭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杭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1年4月22日訴至杭州市西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本案由仲裁委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委組成合議庭審判,于2011年5月27日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本律師作為申請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以及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一、 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萬元;
二、 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1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間的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補償金共計4000元。
本案案情情況(簡略):
申請人于2005年8月進被申請人處從事設計部CAD崗位工作一職,但被申請人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2月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故而被申請人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后在申請人的要求下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工作表現一直良好。2011年3月17日申請人去醫院檢查得知已懷身孕5周左右,并于3月21日告知被告懷孕一事。3月22日,申請人倍感身體不適,前往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治療,經診斷后醫院要求原告休息一周,申請人立即委托丈夫去被告處請假一周,由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并收下病假單,根據公司規定,普通員工請病假僅需主管經理批準即可。3月29日被告向申請人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六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由用人單位定期用貨幣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的主要形式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以及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證明申請人月工資為5000元,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該標準支付賠償金等款項。
另,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支付申請人3011年3月份工資,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繳納養老金,應該補繳或者賠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期限自2005年8月至2011年3月底)的經濟賠償金人民幣 60000 元(按月工資 5000 元/月,支付12個月賠償金=6個月經濟補償金×2);
2、請求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計人民幣 55000 元。
3、請求判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金。
4、請求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1年3月份的工資3230元以及支付無辜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807元(加發相當于拖欠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具狀仲裁委,希望仲裁委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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