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勞動監察,職責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用工及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二)監督檢查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三)監督指導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工作;
(四)監督檢查社會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執行情況;
(五)查處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對外勞務合作機構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受理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申訴和控告;
(七)在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處理因勞動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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