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補償
勞動合同有些約定的是一年的期限,有些約定的是3年的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一般會跟勞動者繼續續簽合同,如果不續簽,那么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那么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補償。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一定有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金?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的補償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拒絕續簽的,員工有權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如果公司同意續簽,員工拒絕的,則勞動合同終止,員工沒有補償。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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