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密條款
保密在現實生活中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保密條款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什么是保密條款
所謂保密條款就是規定受許可方應對供方轉讓的技術秘密承擔保密義務,保證不將這些技術秘密泄露給第三方,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供方的權益,保持專有技術的價值。
保護商業秘密的必要性
實踐中,部分勞動者為了謀取更多的個人利益,擅自將其所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離職前后帶走或向外泄漏,或者在離職前后截留用人單位的客戶等資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無法估量的經濟損失;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市場中的競爭力,獲得更多的商業秘密,也會采取高價收買的方式,招收掌握或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進而進行不正當競爭。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重視掌握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的離職,切實做好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秘密的有關事項。其主要作用在于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競爭。
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要求員工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是用人單位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重要措施。這里所說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擬保護的商業秘密范圍、種類、密級、保密期限、保密方式以及泄密后的法律責任等。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保密事項協商,并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時間、方式等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進行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還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約定:
⑴ 脫密起: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335號),用人單位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⑵ 竟業限制:用人單位也可與掌握秘密的職工約定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企業如果發現本單位的在職員工違反了保密義務或本單位已經離職的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盡可能地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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