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如何承擔責任
2016-11-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如何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限制并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業務競爭單位,限制并禁止員工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員工離職后違法競業禁止協議,怎么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相關競業禁止的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對于違反競業禁止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依照約定向其追繳違約金,同時對于約定的補償金,可以以違約為由拒絕發放。至于競業禁止違約金到底約定多少,法律并無強制性的規定,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依法享有相應的調整權。
上一篇:競業限制補償金比例是什么?
下一篇:勞動派遣也可簽競業禁止協議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