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和保密費的區別
競業禁止通常是指員工離職以后,用人單位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限制離職員工到特定的單位工作,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是對離職員工遵守了約定的補償,而保密費是保密協議中的一種,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保密費。但是規定了必須支付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它們到底有什么區別?
1、什么是保密費?
保密費是與保密協議相對應的保密,保密協議簡單來說就是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約定。
法律規定保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員工如果違反法定的保密義務,輕者構成民事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重者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最多要處7年有期徒刑。
因此,從法理上講,用人單位并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保密費。但是,在管理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向員工支付保密費。這種保密費,屬于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津貼、補貼等福利,而跟禁業限制沒有關系。
2、什么是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出現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事上述營業活動。
競業限制主要源于用人單位和員工的約定,而競業限制分為在職期間的和離職后的,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而離職以后,員工不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此時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與離職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支付補償金,因為競業禁止協議限制了員工的擇業權。
3、競業限制需注意什么?
禁業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兩年。員工不能就業的單位僅限于同行中有競爭的公司或者與公司有競爭性的營業活動。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因此一般以雙方約定為主,部分地區有規定的,須按地方規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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