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有哪些
對于一些掌握了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來說,用人單位會與員工之間進行競業限制約定,在公司和員工協商以后會用書面的方式寫下來,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書。那么競業限制條款有哪些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有哪些
競業禁止是指法律規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間或義務人基于其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其原服務的用人單位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簡單的來講就是公司禁止特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用人單位相競爭的業務。但是用人單位負有向該特定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競業禁止合同中應載明的條款:
1、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
2、離職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3、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單位競爭
4、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的數量和方式
5、離職前不得搶奪原單位客戶
6、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的違約責任。
二、競業限制的范圍有哪些?
競業禁止協議簽訂的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競業限制的范圍在于禁止勞動者到新單位生產或者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三、競業限制與保密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與現行規定相比,該條的主要變化在于:
1、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由三年變為了兩年;
2、明確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時間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并且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
3、明確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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