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需要向單位支付多少違約金
2016-06-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知道,勞動者一般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只有在違反競業限制的時候,需要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是指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那么,員工違反競業限制需要向單位支付多少違約金呢?下面為您介紹。
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者離任后的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企業同類性質的行業,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來說,其應當支付競業禁止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并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對競業禁止勞動者的主體范圍和保密事項范圍、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和競業禁止年限進行合理的限制。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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