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需注意競業禁止條款 違反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9年4月9日,李某與一家從事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同年12月9日,李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商業秘密保護協議》,協議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兩年內,李某不得在本市以任何形式從事同甲方相同業務,否則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需支付違約金20萬。
2011年4月,李某開始擔任公司的總經理。2012年2月26日,李某向原公司遞交了辭職書。事后原公司發現在2010年7月,李某就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家經營房地產經紀的公司,公司記載的負責人是李某。公司決定將李某訴至法庭,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
天津姚律師: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
李某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李某在職期間及離職后約定期間內違反了上述合同中關于競業禁止的約定,私自設立、經營與原工作單位有一定競爭關系的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員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保密或者競業禁止協議的,在約定期限內就應當遵守約定,不能將該協議當做兒戲。
而且競業禁止條款不只是單方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同時為保障員工的擇業自主權,法律還規定在訂立競業禁止協議時,用人單位不得濫用此項權利,并應向員工按月支付在約定期限內的補償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