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約支付競業補償 勞動者可解除競業限制
2016-04-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8年1月,某公司與倪某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倪某任研發工程師。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其中約定競業限制期限1年,即倪某在合同終止或離職后的1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性質的工作;作為補償,公司需要在倪某離職后的1年內按月向倪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元。
去年8月,倪某向該公司提出辭職。倪某離職后,該公司一直沒有履行雙方之前的約定向倪某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倪某多次催要無果,于今年1月初向該公司郵寄送達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通知書,將上述情形告知公司,提出解除雙方競業限制約定。
后公司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與倪某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在倪某離職后,公司未能如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也未能舉證證明系倪某過錯而導致公司未能履約,故而公司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最終駁回了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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