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與竟業禁止
商業秘密與竟業禁止
1、商業秘密的概念及范圍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2、竟業禁止的概念
竟業禁止又叫竟業限制或避止規定,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區域內,公司經理、董事或其他員工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屬于本公司范圍內的業務,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竟業禁止分為在職竟業禁止和離職竟業禁止。
(1)在職竟業禁止包括:
A、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企業兼職;
B、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雇主競爭;
C、離職前不得搶奪雇主客戶;
D、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
(2)離職竟業禁止是指在雇傭關系解除后,雇主仍可要求雇員接受竟業禁止。
3、竟業禁止的目的
企業對雇員采取的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目的的法律措施。
競業禁止協議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一種限制,它規定勞動不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負有義務,而且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亦負有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性質相同的工作或利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與原用人單位進行惡意競爭的義務。并且,此種約定需要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如津貼、培訓、住房等。
4、竟業禁止的相關法規
(1)《公司法》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2)《勞動法》
A、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B、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C、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動部《關于企業員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合同后一定期限(不超過三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不得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5、商業秘密與竟業禁止的區別
商業秘密與竟業禁止兩者的區別是比較多的,重要的方面包括如下幾點:
(1)商業秘密是企事業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或者信息,保密協議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這些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竟業禁止是針對相關核心人員固有技能的,竟業協議防止的是相關技能在競爭對手或者既能擁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場所使用,從而降低公司的競爭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競爭壓力。
(2)商業秘密原則上屬于法定附隨義務,只要圈定了商業秘密的范圍并和員工有了明確說明就應該遵守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而且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如普通的銷售合同中常有的雙方需要保密的條款;竟業禁止屬于約定義務,他限制了員工離職后的自由擇業權利,特別是在分工比較細化的今天,同行業禁止很多時候會影響員工的將來的收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法規要求約定的時候必須有補償的原因。目前大部分省市要求補償相當于原在職收入的三分之一。
(3)在員工簽訂相關的安排上,保密協議根據需要可以和所有員工都簽訂;而竟業協議只能和相關核心人員簽訂,并且實事求是,有必要才簽,沒有必要就不簽了,因為如果和所有人簽訂,一來在出現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時對竟業協議的效力解釋會受到影響,二來給公司帶來的補償成本也太高。
(4)在期限上,保守商業秘密原則上沒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時候都不得泄露單位秘密;竟業禁止因為牽涉到個人利益和社會生產力發揮的問題,所以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限制,大部分省市的勞動合同條例都規定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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