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不給補償就無效
2005-11-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年來,人才流動的頻率越來越高,而高科技人才的流動往往帶動的是公司機密和核心技術的流失。因此,人才流動中的“競業禁止”規定成為眾多企業家關注的問題。市一中院法官表示,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應當提前預防,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的保密約定,即可要求員工在離職后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同類行業中任職。依據我國現有的有關規定,“競業禁止”時間不得超過三
年。當然,在約定“競業禁止”的同時,企業要給員工一定的補償。如果沒有補償只有競業禁止,此約定無效,員工可不受此約定限制。
年。當然,在約定“競業禁止”的同時,企業要給員工一定的補償。如果沒有補償只有競業禁止,此約定無效,員工可不受此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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