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
對于在職場中工作的人來說,競業限制這個詞語可能大家都不陌生,因為如果當事人是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的人員,此時公司在合約的期間是會發放該勞動者的補償金的。但是在有人會有疑問,就是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勞動法律網小編馬上為您介紹相關答案。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
1、《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離職以后,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照約定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根據規定,如果日后發生爭議對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的,補償金的標準至少應按勞動者在職期間正常工資的20%-50%確定。
3、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打起了小算盤:對離職后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在其還在職期間,工資單中單獨辟出一個項目競業限制補償金(預發),并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勞動報酬包含了若干金額的預發競業限制補償金,這樣離職以后的競業限制期間,就以之前已經預發過了為由不再發給經濟補償。這樣可以嗎?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預發嗎?答案是不可以!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因為首先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競業限制之后,用人單位會在員工離職之后對其進行按月發放相應的補償。但是如果在合約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發放,實際上卻沒有發是對職工的一種欺騙行為,所以為了保護器權益,都是在離職后發放的。
上一篇: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
下一篇: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