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競業禁止中強調誠信原則,這屬于用人單位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一種法律措施,其中要求單位員工按照約定遵守相應的義務,但同時單位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給員工。那么這個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競業禁止有補償金標準嗎?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
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
二、各地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規定
我將部分地區地方法規或裁判機關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進行了歸納,供參考:
1、深圳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2、珠海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的,在競業禁止期間應當按照競業禁止協議中的約定向該員工支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二分之一。
3、中山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2011年11月)6.1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4、佛山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廣東佛山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對于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標準,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補償標準如何確定屬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一般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勞動者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最低標準計算。
5、北京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第二款企業應當依照競業禁止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于該員工在企業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6、上海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禁止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禁止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7、浙江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2008修正)第十五條規定,競業禁止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8、江蘇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9、蘇州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研討會紀要(一)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前,與勞動者協商經濟補償的標準;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的標準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10、寧波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競業禁止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禁止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禁止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11、銀川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銀川市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銀人社發【2009】15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競業禁止條款不具約束力。
12、司法解釋關于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禁止,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禁止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綜上可知,我國法律中僅僅規定了競業禁止需要支付的補償金,但是對補償金的標準卻沒有進行統一,因此各地各企業,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標準。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勞動法律網的在線律師。
上一篇:競業禁止的對象包括哪些
下一篇:合同到期后競業禁止協議怎么辦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