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遲到被辭合法嗎
公司管理者最討厭的事情之一就是員工上班遲到,如員工只是偶爾遲到一次兩次,那么警告他們就可以了,但要是員工長期遲到,而且連續遲到半個多月,有些公司就做出了辭退該員工的決定。那么,員工無故遲到16次被辭合法嗎?跟著小編一起來議論下。
員工無故遲到16次被辭合法嗎?需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可能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
1、員工多次曠工,并經常早退遲到的,屬于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員工大會討論或者通告員工的,員工應當遵守。曠工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經單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辭退。這種情況下,屬于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的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遲到不屬于可以無經濟補償辭退員工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6種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是: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全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顯然,遲到不應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因此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員工無故遲到16次被辭合法嗎?公司為了約束好員工的行為,應該要制定相應的員工管理規范,在員工出現上下班遲到的時候,如次數比較嚴重可以依法辭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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