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辭退,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
2011-04-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回放
2010年11月,季某被一家廣告公司聘用,從事廣告設計工作。所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為2年,其中試用期2個月,并約定工資標準為:試用期每月1500元,正式錄用后每月2000元。2個月后,季某不能勝任工作,不過公司因缺人手就沒辭退她。又過了2個月,廣告公司以季某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書面通知與季某解除勞動合同。
季某與公司協商無果后,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繼續履行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仲裁機構經審理后,支持了季某的請求。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超過試用期,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廣告公司以季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在超過試用期后傳達給季某的,因此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鑒于季某選擇要求廣告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以仲裁機構依法支持她的請求。如果季某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廣告公司依法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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