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偷飯店大蝦被炒,稱單位內部制度不能約束自己?
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對于那些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中“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問:哪幾種人無過錯時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哪些情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1、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2、復員、轉業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3、建設征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4、實行集體合同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自擔任代表起 5年內的。
事例: 王某是某飯店的廚師,在上班時,王某趁著別的廚師沒注意,悄悄從飯店廚房冷凍柜里取出一包約有5斤重的大蝦,偷偷裝進自己的手提包,帶出了飯店。恰巧。王某的行為被清潔女工周某看見了,第二天她就將此事匯報給了飯店領導。飯店領導得知此事后,認為王某“私自將才飯店的物品拿出店外”的行為,違反了飯店規定屬嚴重違紀。
第二天,飯店就以王某嚴重違紀為理由,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王某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馬上找到人事部,首先檢討了自己的錯誤,但又表示了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不服,他認為飯店無權用單位內部的規定來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請問飯店能否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本案中飯店有“私自將飯店的物品拿出店外”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的規定,因此,飯店可以依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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