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請假守孝,回來卻被稱礦工遭辭退
來滬打工的汪四在某酒店任廚師,突聞其父因病去世,急忙告假回鄉奔喪。一個多月后汪四返滬,卻被酒店告知已被辭退。汪四要求酒店賠償違法解除的賠償金2.82萬元。近日,靜安法院判決由該酒店支付汪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2萬元。
2004年12月,汪四進入某酒店擔任廚師一職。2010年2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工資。同年5月29日,汪四父親在老家病故。次日,汪四向酒店請假兩個月回老家辦喪事。酒店沒答復他準假多長時間,只是先準他回鄉。幾天后,酒店要求汪四補書面請假單。6月8日,汪四從老家快遞了請假單,并寫明因家中老父病故,按照老家風俗習慣,需在家中守孝2個月,特向領導申請假期,望給予批準。6月22日,酒店出具不予準假通知書,認為:批準喪假3日、路程假4日、年休假5日,雙休日4日,截止6月15日,汪四已實際享受假期共18日。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喪假一般為1至3日,故申請休2個月喪假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酒店員工手冊也規定,員工休事假應當經酒店批準,鑒于汪四休假已長達18日,給酒店日常經營帶來不利影響,酒店決定不批準他2個月喪假請求。要求他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來酒店上班,逾期不復工,將依照員工手冊規定以曠工處理。曠工超過三日的,酒店有權按法律規定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6月23日,酒店將不予準假通知書特快專遞至汪四戶籍地。該快遞由當地王某簽收,但事后汪四表示未收到過快遞,也不認識王某。
7月7日,汪四返滬要求上班遭拒,酒店還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7月下旬,汪四申請了仲裁,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同年9月下旬,未獲得裁決支持的汪四,向法院起訴。
汪四訴稱,按老家風俗習慣父親去世,兒子需在家守孝2個月,自己已向酒店補辦請假手續,酒店已準假。在6月28日前后,酒店來電稱有郵件寄出,注意查收。曾問是什么內容,酒店則說看了就知道了,可一直沒收到。他辦完喪事回酒店,卻獲悉已被辭退。汪四認為酒店以曠工為由將其除名缺乏依據,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酒店賠償違法解除的賠償金2.82萬元。
酒店則辯稱,汪四替亡父辦喪事,公司準假18天,并給汪四郵寄不予準假的通知書,但汪四未按時回酒店。酒店認為汪四曠工超過三天,解除勞動合同屬合法。酒店還強調是按汪四寄信地址快遞不予準假通知書,汪四理應收到。
法院認為,汪四因父親病故先口頭向酒店告假,屬事情緊急且來不及先辦請假手續的情況。而酒店在收到汪四書面申請后,未及時做出決定,更未向汪四告知不予準假決定內容,造成了汪四誤以為酒店已準假2個月。酒店通過快遞向汪四住所寄送不予準假決定,也可采取電話聯系等多種方式通知汪四及時回酒店上班。另外,汪四在請假沒有得到真正確認前,應保持與單位的聯絡,可見雙方對請假期限缺乏溝通,均有不當之處。酒店應從人性化管理角度出發,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汪四進行批評教育,鑒于汪四因父親病故告假,酒店卻以汪四無故缺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依據不足,遂法院判該酒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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