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經人介紹的工作
小編當初來現在的公司工作也是通過朋友介紹來面試的。相信很多剛出校門的學生都跟小編一樣,多數家里沒什么關系的話,第一份工作多是經師兄師姐或是其他已經工作的朋友介紹的。不過,這經人介紹得來的工作是不是正常的勞動關系呢?
小王去年通過熟人介紹,進入本市一家私營企業為老板開車。由于小王是通過熟人介紹進來的,所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小王認為反正有人認識,對于有沒有勞動合同也并不很在意。小王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按時接送老板上下班,有時晚上還要送老板去應酬。另外辦公室還時不時地安排其外勤工作,企業每月支付其工資2500元。小王覺得工作得來不易,非常珍惜,從不計較上下班時間。
然而,小王的努力工作并沒有換來好的結果,去年“十·一”剛過,企業人事部門突然口頭通知小王第二天不要來上班了。小王就這么無緣無故地被解雇了,他想不通,于是去找人事部門理論,要求留下來繼續工作。人事部門沒有同意小王的要求。小王看到留用無望,就要求企業為其辦理招退工手續,并且為其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人事部門則回答他說,當初他是通過熟人關系進的公司,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給他一口飯吃,他與企業之間根本不存在什么勞動關系,所以無須為其辦理招退工登記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小王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要求企業辦理招退工登記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庭審中,小王強調,自己雖是通過熟人介紹為老板開車的,但當初老板是承諾過為其繳社保費的。一年多來,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懇懇,做到隨叫隨到。現在既然企業叫他不要上班了,就應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招退工登記手續,并且補繳社會保險費。
企業則認為,小王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當初是朋友托過來的,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找了份工作讓他做,所以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也無須辦理什么手續,更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于小王提出的要求,企業表示堅決不同意。
仲裁結果: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小王與企業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小王平時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從事工作,受企業的勞動管理,從事企業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并且小王提供的勞動是企業生產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為小王辦理招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為其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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