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明知試用者懷孕,仍堅持辭退可以嗎?
2011-01-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用人單位以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在試用期將滿時將其辭退。就在這時,員工發現自己懷孕。然而,單位卻以其不是正式員工為由解聘。近日,經鼓樓法院審理,該名女員工終于討回公道。
今年20多歲的于楠(化名)是南京本地人。2007年10月,她應聘到一家北京公司設在南京的分公司擔任銷售工作。當時,雙方只簽了份試用協議,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每月薪水2000元。于楠工作一直很努力,希望能成為正式員工。然而,就在試用期快結束時,公司卻以其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將她辭退。這時,于楠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公司還是堅持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
挺著大肚子的于楠只得提起勞動仲裁。不久,勞動部門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于楠懷孕期間的工資,并為其補辦社會保險。然而,直到孩子出生,公司依然沒有履行仲裁裁決。不久,公司將于楠告到鼓樓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公司認為,于楠是在試用期內懷孕,并不是正式員工,因此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女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據此,法院判決單位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于楠懷孕、哺乳期間的工資,并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近日,經北京當地法院配合執行,于楠終于拿到了全部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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