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單位辭退,其經濟補償金是如何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一般都是員工被單位辭退后,單位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那么對于員工被單位辭退后,其經濟經濟補償金是如何的?小編就此跟大伙談談。
一、員工被單位辭退,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除非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形而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勞動者存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用人單位出現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等需要大規模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員工被單位辭退后,經濟補償金該如何計算?
補償金數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標準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予以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擅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對于員工自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
另外要提醒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該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取補償金。
“被迫辭職”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辭職后,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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