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哪幾種情況可申請經濟補償金?
2016-11-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一般而言,勞動者只有在被正常辭退和裁員二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能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具備一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以下七種情況: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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