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約,勞動者可以拿到多少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往往是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一個焦點。很多職場人士知道被侵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對其支付情形、計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結果或是丟掉了應有的權益,或是漫天要價造成不必要的糾紛。那么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提前解約可獲經濟補償
典型個案:
番禺區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于各種原因,公司提出與王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咨詢自己可拿到多少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
由于單位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約,單位一般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沒有疑問的。2016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以往的規定進行了多方面完善補充,因此在計算標準上,往往要考慮跨2016年的問題。如果是2016年之后簽訂合同,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的標準計算。王先生的個案中,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
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016年1月1日之后,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先生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1年3個月,根據原規定應當得到相當于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日工作兩年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應當得到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兩者相加,便是其應得的總的經濟補償金。
上一篇: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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