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為啥沒有經濟補償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市民王女士在以前的單位工作了5年多,今年合同到期后,單位不再續簽,王女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被拒絕。
2010年3月,王女士入職我市某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每年續簽一次。到2014年3月,當年的合同到期,王女士也剛好到50周歲,辦理了退休手續。之后,公司又與王女士簽訂了勞務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勞務合同到期后,企業不再與王女士續簽。王女士認為,自己在單位干了這些年,合同到期卻不再續簽,單位應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日前,沙河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王女士的訴請。仲裁員解釋說,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增加了在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下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但第四十六條只規定用人單位在三種勞動合同終止情況下,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為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勞務關系解除后,法律上也沒有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規定。
對于王女士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其改簽了勞務合同,也就是重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由此產生糾紛,王女士應當向法院進行咨詢,按民事糾紛處理,而不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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