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單位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李某于2011年到溫州某建設公司駐萊州市金城鎮項目部從事井下工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2012年2月7日凌晨1時許,李某在該項目部井下作業時被頂板掉下的石頭砸傷右腿,傷后被送往煙臺市煙臺山醫院就診。
2013年4月7日蒼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的受傷屬工傷。2013年5月8日,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李某因工致殘等級為八級。
2014年4月30日李某向蒼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解除其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合計153086元。后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訴,請求駁回李某關于工傷待遇的請求。
審判:原審法院2015年11月8日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李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963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0000元(7000元/月×10個月),同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后雙方均不服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錯誤,適用法律欠當。判決上訴人溫州某建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上訴人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資84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963元,同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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