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原因解雇勞動者應支付補償金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崔某于2010年9月1日到萊陽某調味品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4月7日,崔某在送貨時刮碰到張某的貨物,被張某砍傷,傷后崔某再未回單位工作。2014年5月8日,調味品公司將崔某辭退。崔某工作期間月工資為3160元。
2015年5月4日,崔某申訴至萊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調味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2400元、雙倍工資34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300元、賠償金24800元、醫療費6860.87元。該仲裁委員會裁決,調味品公司支付崔某經濟補償金12400元,對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崔某和調味品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審判:法院認為,崔某于2015年5月4日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未超過仲裁時效,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8日,崔某在該公司工作3年半多不足4年,崔某主張經濟補償金12400元,不超過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崔某未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其主張停工留薪待遇及醫療費等工傷待遇,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崔某主張的雙倍工資和賠償金,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調味品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崔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400元。后調味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煙臺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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