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2014-07-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合同到期后,單位不與員工續簽,單位是否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2009年6月,楊某大學畢業,經過面試,楊某加入了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某公司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于是,楊某將某公司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其支付工作三年的經濟補償金。某公司辯稱,楊某的勞動合同是到期法定終止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用人單位一律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只有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不予支付。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出續訂合同,談不上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故某公司應當支付楊某經濟補償金。另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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