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2014
核心內容: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講解關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
第一、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以上提到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二、折算方法: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各種情況分類詳述:
1、在兩種情況下(一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的;二是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個月,08年后不作限制。【08年前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執行,08年后根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2、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勞動者以單位違法(拖欠工資等)提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勞動者僅僅以單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繳納社保(指沒有拖欠工資、加班費等情況之下)為由提出解除,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5、在本單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滿終止,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同意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離職的,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約的話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適用第“2”種情形的規定。
8、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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