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近幾年涌現的勞動者非常的多。一旦勞動者上崗,就需要和所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中是一些對于雙方行為的規定和標準。那么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除了競業條款或者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勞動者違約的,需要依法支付對應的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標準: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3、所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療補助費。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領取經濟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違法、違紀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不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
二、勞動者可以領取賠償金的情況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和法律說明的。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有一定的約束。這能夠有效的緩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者之間的矛盾。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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