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高溫津貼保障
炎夏降至,多個省份逐漸高溫天氣提前來襲,氣象部門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十分必要。但是,有關部門關心高溫下的勞動者,給他們送去制度清涼劑,更不能遲到。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不得計入最低工資。但是,近年來,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執行情況并不理想。有調查顯示,大多數機關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發放了高溫津貼,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沒有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差距很大,每月從數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調房辦公的機關人員與白領階層等受高溫傷害較少的群體,可享受優厚高溫補貼;而受高溫傷害較大的勞動群體,獲得的補貼反而很少或根本沒有。
在傳統觀念里,高溫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性質、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溫津貼或對津貼標準提出異議。正由于以福利形式來體現,高溫津貼沒有成為員工的權利,也沒有引起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
據了解,不少國家已經制定了整套應對高溫的勞動保護法律。而我國在高溫方面的立法,明顯落后。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暫行”了50年之久,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具備強制效力,根本不能為勞動者保駕護航。而《勞動法》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又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溫保護沒有強制執行力,勞動者沒有據此與老板叫板的底氣。
盡管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在2007年7月已經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這一通知的精神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制度的效力來自政府的執行力。一旦制度生效,相關執法部門就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如果制度執行缺乏剛性,勞動者的權利就只會是“畫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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