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時支付員工工資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問: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時支付員工工資?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否則就是拖欠工資。但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 [1995]226號)和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由于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導致不能按期支付工資;二是“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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