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怎么扣稅
我們都知道每個人都應該納稅,當然只有符合了納稅的條件就應該納稅,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實際中有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補發工資怎么扣稅的問題,很多對此不了解,所以,勞動法律網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補發工資怎么扣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補發工資怎么扣稅
根據有關規定,調資后補發以前數月的工資,可以分推到所屬月份,與原來的月工資合并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為應該補繳的稅款。
補發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即,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 國務院令 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二、拖欠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即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但是,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就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補發工資的情況在實踐中還是經常看到,如果工資無故拖欠工資,一定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別等到公司補發工資,這樣很容易出現納稅兩次的現象,所以,小編建議去勞動法律網平臺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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