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性”要求員工加班,觸碰法律底線
加班不可怕。這是每一個參加工作的人都可能面臨的問題。需要加班,可能是因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也可能因為遇到了臨時性、突發性的事情需要處理等,這樣的加班不可避免也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加班成了家常便飯,甚至成了公司的一項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章制度,就另當別論了。
最近有消息曝出,某互聯網企業以口頭傳達的方式要求全體員工都采用“996工作制”,并且所有的加班都不會有任何形式的補貼。所謂的“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一周工作6天。消息一出迅速在互聯網上掀起一番激烈討論。事實上,實行類似制度的遠不止這一家企業。
制定規章制度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從上述法律條文的表述中,我們可以明確,企業可以制定本企業內部實行的任何規章制度,只要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換言之,企業“有權”,但不可“任性”。
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996工作制”下的勞動者,除去午休時間,每天工作達十一個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達到了六十六個小時,嚴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雖然法律規定部分企業可以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四十四小時工時制”,但前提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了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的例外情形,即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但是,該互聯網企業,其一沒有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額外授權,其二所從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也不在例外情形之列。
嚴重超時加班已然違法,不支付加班費更是錯上加錯。該公司試圖以“口頭通知”的形式來強制推行“996工作制”,難逃規避法律之嫌。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口頭通知也是公司管理的一種形式,不能因為它沒有正式行文,就否定了它產生的實際拘束力。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就可以依法提出訴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有關部門要把廣大勞動者的委屈放在心上,為弱勢的勞動者撐腰,讓踐踏法律者付出應有的代價,積極主動作為,加大執法力度,還勞動者一個風清氣正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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