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發展變化
2014-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有哪些發展變化?《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確定的職權發展變化情況有突出知情權、細化建議權、落實選舉權,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將職權確定為五類,即知情權、建議權、決定權、選舉權和監督權。它們與《職代會條例》的五項職權基本一致,但又有所調整和充實。《規定》確定的職權發展變化情況如下:
第一是突出知情權。
知情是民主的必要前提,不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職工代表大會無法作出任何有效的決定。隨著廠務公開制度的普及和深化,知情權也逐步規范化、制度化。而有些情況,職工代表大會知情就足夠了,如企業上年度的經營業績。這些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是無法改變的,知道實際情況即可。
第二是細化建議權。
雖然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知情權范圍內的事情都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但是建議權最重要的是對將要作出決定的事項實施有效的影響。因此,《規定》特別強調對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是落實選舉權。
原來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權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才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或民主選舉廠長。但在實踐中鮮見這樣的選舉。所以,《規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職工代表大會由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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