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一季度勞動爭議案件仍居高不下
中國江蘇網4月19日訊 一季度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雖與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不下。記者昨日了解到,一季度,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各類調解組織共接處勞動人事爭議案件2438件,涉及職工2687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
現象:勞動者主動維權的多了
在這2438件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各級仲裁機構接處1126件,各類調解組織接處1312件,分別占接處案件總數的46%和54%。在立案受理的794件案件中,職工申訴785件,占立案總數的99%。其中,涉及工資報酬爭議占比30%,社會保險爭議占比31.5%,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爭議占38.5%。
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為何仍然居高不下?市仲裁委相關負責人解釋原因時說,由于傳媒的法制宣傳、網絡的普及,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不再陌生,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便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同時他們對勞動法律法規還存在一定的誤讀。比如,部分勞動者片面的理解勞動法律法規,訴求愿望太高,缺乏合法、合理性。在眾多加班工資爭議中,勞動者認為只要超過標準工時制時間之外就是加班,就應當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合理依法區分工作性質、工作崗位、工時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數額等與加班工資計算的關系。
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家庭作坊式企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用工制度不規范,片面追逐利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勞資糾紛乃至勞資沖突的發生。調查發現,勞資糾紛化解渠道也不完全暢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多建立在大中型企業,而小加工、小服務、小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發生的勞資問題進行及時有效處理的能力較弱。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勞務派遣爭議增長勢頭迅猛,爭議主要焦點集中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等方面。
提醒:準備充分,防止訴訟風險
近日,我市一家公司在工資發放時間上實行調整,在調整過程中存在一個月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現象,部分職工由于不能正確理解而申請勞動仲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該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提供調整依據及工資發放情況,因數額較小,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即以“一裁終決”方式裁決公司按原發放規定補足工資差額。該公司感到很委屈,故請求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最終,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結果。
“這是一起典型的當事人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案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對各自提出的仲裁請求事項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逾期未提供證據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隨著勞動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越來越多地通過申請仲裁方式維權,但在實踐過程中有許多人對訴訟風險注意不夠,準備不充分,最終不少請求未能得到支持。
市仲裁委昨日提醒,勞資雙方在申請仲裁時,應注意仲裁請求不當、超過仲裁時效、逾期申請強制執行等風險。在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中,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仲裁請求或不是仲裁機構處理范圍事項,仲裁委員會不予處理;無根據的仲裁請求,仲裁不支持;仲裁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可能作放棄權利處理。
不按時出庭也存在風險。當事人經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的后果。當事人提供的證人,應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否則可能影響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
市仲裁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戴軍章沈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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