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勞動爭議 送你“維權錦囊”
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往往在稀里糊涂中就使自己的維權之路走進了一個死胡同。那么,作為普通勞動者如何借助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在此,法官為大家總結了四個“維權錦囊”。
工資打白條 直接到法院起訴
老李是一名外來打工者,2013年年初到蘇州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到8月份。期間老板陸續給老李發了一部分工資,剩下的6000多元工資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明未付的6000多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傻搅四甑祝习暹是沒有付錢的意思,老李著急了。一位老鄉告訴老李,勞動爭議案件要先去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老李一聽,打起了退堂鼓,為6000多元折騰一番復雜的法律程序對他來說著實不容易。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涉及其他爭議,可以憑借工資欠條直接訴訟要求給付工資,而不必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
未經工傷鑒定私了 勞動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黃女士在上班時發生意外,右腿被機器壓斷。工傷鑒定之前,工廠負責人找到黃女士,以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12萬元私了。后鑒定結果出來,黃女士殘疾等級為八級。黃女士查閱了有關法律規定,認為工廠對自己的賠償金太低,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工廠再次支付黃女士10萬余元。
法官說法:一些單位沒有按照要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勞動者希望盡快能夠得到救助和補償的心態積極與職工私了。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且私了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變更有關賠償數額的條款。
防炒魷魚 合同加入“特殊條款”
黃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某中小型化工企業向其開出“技術副總”的職位,并許以“2萬元”以上的月薪。為防止該公司過河拆橋,黃先生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賠償金額不得低于三個月全額薪資加上服務自然年相同月數的全額薪資”。3年半后,公司將黃先生以莫須有的理由辭退。法院判決公司按照“特殊條款”約定的經濟賠償金賠償給黃先生6.5個月的全額薪資。
法官說法:對于高層次勞動者,尤其是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勞動者來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前約定好經濟賠償金是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
未簽勞動合同 保存證據很重要
2010年小胡到蘇州一家具廠從事家具運送工作,口頭與老板約定工資每日8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2月,小胡在運送家具時從貨車上墜落受傷。為避免賠償責任,家具廠提出小胡是廠里臨時請來幫忙的。小胡工友因為還要繼續在廠里上班不肯出面作證,小胡平時也沒有注意保存簽到單、工作證等有利證據。后幾經周折,小胡找到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筆錄中老板明確承認小胡是自己的員工。結合其他證據,法院最終認定,該家具廠與小胡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現實中鑒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為保障發生糾紛后能順利維權,勞動者在平時應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單、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發揮重要的作用。 (汪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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