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法院:涉公交公司勞動爭議案件迅猛增長 3年增5倍
記者昨天從寶安法院了解到,近年來,涉公交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迅猛增長。以寶安法院受理的涉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公交公司)勞動爭議案件為例,從2011年6件、2012年21件攀升至2013年的35件,3年增幅近5倍。
西部公交公司是取得公交特許經營權的公交服務公司單位,營運全市200多條公交線路,管理著上萬名員工。寶安法院法官審理案件發現,2011年到2014年共涉及西部公交案件206宗,涉勞動爭議的案件有70件。從這個數據上看,涉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占整個西部公交案件的近四成。從判決內容上看,主要是駕駛員等員工對西部公交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訴訟,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糾紛。
部分勞動合同條款不合法
主審法官翻閱西部公交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發現,其中部分條款不合法。比如,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對員工單月罰款可以超出員工工資30%以上,而《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此外,該合同中還存在重復處分員工違紀行為、對違紀員工采取解除勞動合同措施而不予經濟補償等內容,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莫某是西部公交的一名駕駛員。2012年12月9日,在駕駛公交大巴的過程中與一輛電單車發生碰撞,造成駕駛員楊某以及電單車乘客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莫某負主要責任,西部公交先行為傷者墊付的醫療費為37000余元。
西部公交根據與莫某簽訂的《駕駛員崗位責任書》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認為莫某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的行為。該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為:如駕駛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或服務事故涉案金額累計達5萬元的,取消各類評獎,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予經濟補償。
2013年5月9日,西部公交以莫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為由,單方解除了與莫某的勞動關系。莫某不服,雙方訴至寶安法院。
寶安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時,應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西部公交僅因發生事故即認定駕駛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方解約,既不符合相關勞動法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合理化管理的原則。最終,法院駁回西部公交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向莫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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