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勞動爭議仲裁官司保安討要3種賠償金
本報訊(記者 高立紅 攝影 尹敬靜)男青年小王曾在本市一家商業街當過3個多月保安,但用人單λû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也û按規定給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小王為此與前“東家”打起勞動爭議仲裁官司,討要δ簽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欠發工資以及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的加班費。春節前,擊水律師事務所¬彥民律師幫小王討回公道,3種賠償款項加起來共5800多元。
去年8月到10月,小王一直在商業街當保安,其間一直û歇,趕上了中秋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可用人單λ一直û給過加班費,10月份因只干了半個月也û趕上領工資。小王辭職后一再向原單λ討要欠發工資和加班費無果,最終求助擊水律師事務所。¬彥民律師了解情況后表示,小王還可索要δ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
為使小王打贏官司,¬彥民律師幫他取得了充足的證據。仲裁庭上,原用人單λ稱不知道有小王其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小王拿出在原用人單λ當保安時的工裝及休息室、更衣室的鑰匙,仲裁委員會認定有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最終,在¬彥民律師的幫助下,小王討回了權益。
律師點評
¬彥民律師認為,用人單λ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λ生產經營和工作的客觀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根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λ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支付相應標準的加班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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