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勞動部門為農民工追薪 追回欠薪97.6萬元
2010-10-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萬眾期待的中秋和國慶長假已過,回來上班的頭一天,加班費成為了職場人士最關心的一個詞。討要加班費雖然是自己的權利,但是必須要留心保存證據,以免在和公司的交涉當中吃了啞巴虧。
中秋、國慶兩個假期,有10天可以休息,其中有4天是法定節假日,還有6天是休息日。如果按照法定節假日不低于3倍加班費,休息日不低于2倍加班費的標準來算,以2009年北京市平均工資每月4037元來計算,一個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就是556.83元,一個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就是371.22元。很多精明的職場人已經算過,如果放棄休假而選擇加班的話,加班費最多能夠抵得上平時一個月的工資。
上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究竟哪些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多年從事經濟法、勞動法教學研究工作的北京物資學院教授鄒曉美表示,這要看勞動者本身的工作性質。有的可以在勞動合同當中去約定,什么情況屬于加班,在證明自己加班時,打卡、指紋考勤的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據;還有的可以拿工作成果作為記錄,比如簽字表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把它保留下來;甚至還有很多在電腦上伏案工作的,電腦本身就可以記錄時間。這些加班證據勞動者要留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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