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永縣勞保局認定工傷有誤被判撤銷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江永縣人民法院就原告江永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被告江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黃升學工傷認定一案作出判決,撤銷被告江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關(guān)于黃升學因工負傷認定決定書》。
2005年4月7日,湖南省江永縣清溪源雞爪坪水電站與原告江永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由原告承包雞爪坪水電站的隧洞開挖工程,聘用原告方職工蔣天喜為該工程項目經(jīng)理,水電站股東之一何阿貴為工地負責人。
6月14日,何阿貴在江永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與黃升學簽訂隧洞開挖工程協(xié)議,由黃升學負責施工。次日,黃升學用電動砂輪磨鉆頭時,砂輪突然爆裂,其下肢被砂輪碎片擊中引起多處骨折。
黃升學傷愈出院后,向被告江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關(guān)于黃升學因工負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黃升學的傷為工傷。江永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申請復議,江永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江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然不服,于2005年12月13日向江永縣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以勞動法調(diào)整的勞動關(guān)系,即相互之間存在領(lǐng)導與被領(lǐng)導或者雇傭與被雇傭的關(guān)系。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界定作為工傷主體的職工,是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原告江永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對于何阿貴與黃升學私下訂立協(xié)議的行為既不知情,也未追認,黃升學不是原告方的職工和雇工,因而也就不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被告江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屬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據(jù)此,湖南省江永縣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