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例
拖欠民工工資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即使拖欠工資不發可能觸犯刑法,依然有許多人為了其他目的惡意拒絕支付工資。最高院近日公布了兩個拖欠工資被判刑的案例。以此作為警示,提醒企業切勿拖欠勞動者工資。
一、王某生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葫蘆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某建筑公司)與某某集團簽訂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葫蘆島市龍港區某小區其中六棟住宅樓的工程。被告人王某生作為某建筑公司該公司項目負責人承建該小區15號樓的施工工程。王某生先后找到劉某(力工)、岳某某(放線工人)、喬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滿某某(抹灰、砌磚工人)、于某某(外墻保溫)等人,隨即開始施工。
該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期間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宋某某多次以現金、轉賬等方式將工程款支付給王某生20余筆,總金額達230萬余元。在工程結束后,王某生便更換電話號碼失去聯系,工人多次尋找王某生,王某生均以“現在手里沒錢”、“甲方未結賬”等言辭推脫工人,拒絕支付工資,后王某生在給個別工人打下欠條后便再次失去聯系。因某某集團與某建筑公司(王某生承建的15 號樓工程)無法結算,為此某某集團于2013年1月16日將上述情況公告于葫蘆島日報,但因未找到王某生,造成工程無法結算。
經龍港區勞動監察大隊核實,王某生共拖欠工人工資達50余萬元。2014年1月13日,龍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向某建筑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支付工資,1月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別支付劉某、于某某工資款10萬元和5萬元。被告人王某生被抓獲后對其通過更換電話號碼、推脫等方式將工程款以隱匿、轉移,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欠款數額存在異議,后經過王某生與上述工人逐一核對賬目,欠劉某1785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萬元),欠岳某某10000元,欠喬某某4000元,欠田某某30000元,欠滿某某60000元,欠于某某650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 萬元),應欠勞動者工資共計34,7500元。2014年12月,葫蘆島某建筑公司將此款全部支付。
(二)裁判結果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生作為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項目負責人是工人工資發放的實際主體,在收到工程款后逃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龍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對某建筑公司已下發并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被告人王某生作為某建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因其逃匿行為導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后無法找到被告人王某生,應視為該決定書已經對被告人王某生送達。被告人王某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正確,應予確認。
鑒于被告人王某生自愿認罪,在提起公訴前已經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資,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生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各級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徐某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被告人徐某海與林某杰、崔某霞投資成立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日用百貨等批發零售。被告人徐某海為對外投資,于2008年10月22日與張某某投資注冊成立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被告人徐某海。
2008年11月,蛟河市盛財煤礦投資人冷某某找被告人徐某海為其煤礦投資。同年11月18日,冷某某作為甲方蛟河市盛財煤礦法人代表,徐某海代表大德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乙方,大德公司的股東張某某作為丙方,三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由甲方以整合后的蛟河市盛財煤礦及全部固定資產和大型設備、材料出資,乙方、丙方出資1,200萬元,對盛財煤礦改造和開采。利潤按甲方47%,乙方45%,丙方8%比例分配,合作期限為自乙、丙方第一筆資金到位之日起至本礦區域內資源枯竭停采止。
2011年5月16日,三方簽訂《解除合作協議書》,甲方和丙方放棄了盛財煤礦,由乙方大德公司獨自經營,乙方補償給甲方1萬噸原煤及現金30萬元,如兩年內甲方不能拉足1萬噸原煤,煤礦所有權歸甲乙雙方。2011年12月拖欠侯某某、張廣秋等174名工人工資33.9萬余元,由市財政借款發放給工人29 萬余元(有部分工人未來領取)。2012年8月,蛟河市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徐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資。
2011年5月至2012年年末,被告人徐某海經營的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公司員工林某杰、張某、梁某某、孫某某等11人的工資38萬余元。2013年3月28日,吉林市勞動監察支隊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徐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資。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其實際經營蛟河市盛財煤礦期間拖欠的工人工資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工資,數額較大,經勞動監察機關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海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三)典型意義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寫進刑法,經過幾年的打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該類犯罪還時有發生。做為一名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誠信經營,當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時,要正確面對,妥善解決,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進行處理。本案被告人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卻逃之夭夭,導致大批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兌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判處罰金,彰顯刑法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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