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工超時上班是否有權索要加班工資
某公司由于生產具有很強的季節性,一直堅持招收季節工。3個月前,黃某等11人再次被公司招收為季節工,由于訂單倍增,而人手有限,公司出于完成任務考慮,經常要求他們加班加點,甚至周末、法定節假日也照常上班,平均日上班時間為9至12個小時。可對于他們要求發放加班工資的請求,公司卻一再拒絕,理由是他們只是季節工,屬臨時工之列,不能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更何況他們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加班意味著增加了產量,收入也已隨之提高,即已經是多勞多得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
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應向黃某他們發放加班工資。
首先,季節工也有權索要加班工資。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鑒于這些規定針對的是全體勞動者,而季節工雖然具有季節性和臨時性,但因屬于勞動者群體之一,自然也不能例外。
其次,實行計件工資也有權享受加班工資待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2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也就是說,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能否獲得加班工資,不在于是否屬于計件,也不在于因為計件是否已經多得報酬,而在于是否完成計件定額,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而黃某等人恰恰是在完成定額之后,仍被公司要求加班。
再次,黃某等人的加班工資應當分別計算。即在8小時以外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
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因此,該公司的行為還存在違法之處,黃某等人對此有權要求糾正或者要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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