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簽勞動合同解除又不給退工證明
進公司工作半年,一直沒有勞動合同,最近又遭無故開除,且沒有任何書面憑證。日前,茫然無措的韓先生來訪本報,希望找到應對之策。
據韓先生反映,今年年初,他應聘進入一家地處郊縣的私營企業工作,當時老板承諾工資5000元。轉眼,他在公司工作了快半年,每月老板都以現金形式發工資,可是一直也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這讓他十分擔心,萬一生病怎么辦?因此,他向老板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社保的要求。老板卻說,工資又沒有少他一分錢,要合同干什么?老板還說,公司員工都不簽合同的。至于社保,老板讓韓先生自己去繳納,理由是工資里已包括社保的錢了。韓先生不認同老板的說法,堅持要求老板簽訂勞動合同。結果,老板當場下了逐客令,讓他收拾東西走人。韓先生想爭辯幾句,沒想到,老板竟然叫保安將他“請”出了公司。隨后幾天,韓先生幾次想進公司找老板交涉,但均被保安拒之門外。
上海袁律師表示,韓先生所在公司的做法已經觸犯法律,首先,不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法律也明確了如何處置。例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未按規定繳納社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按規定繳納社保費。只有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才由個人繳納基本社保費。有用人單位的職工應該由單位為職工繳納。再次,無故解雇職工。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應當要有理由,無理由解雇職工將承擔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最后,不管單位是什么原因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給職工書面憑證,而不是往外一推,不讓進門就可以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袁律師建議韓先生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給這樣的無賴單位一個懲罰,但之前要收集好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以防單位抵賴,給自己維權帶來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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