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欠條的認定及處理
工資欠條怎么追究責任呢?在拖欠工人工資的案子中對于工資欠條的認定及處理需要注意什么?對有工資欠條的案件是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還是按普通民事案件處理?下面結合案例給您具體講解。
具體案情
2004年12月5日,A公司將其廠區建設發包給B公司,B公司成立項目經理部,由王某負責,王某將其中油漆工程發包給周某。2008年12月18日,周某與王某聘用的工程師喻某進行工程量結算,載明:經核實,工程款為54899元。2009年1月20日,B公司項目經理部出具欠條一份,載明:“B公司欠周某油漆人工工資54899元。”該欠條上蓋有B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2012年8月15日,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專家分析
結合上述案例,對于工資欠條的認定及處理需要把握以下問題:
對有工資欠條的案件是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還是按普通民事案件處理的問題,一方面對勞動者來說,自己有選擇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據此,對有工資欠條的案件,是按勞動爭議案件程序處理還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處理,勞動者是有選擇權的,但選擇按勞動爭議案件程序處理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
另一方面,對法院來說,有進行法律釋明的責任。對勞動者提出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要向當事人釋明先申請勞動仲裁,爾后進行勞動爭議訴訟。上述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且勞動者起訴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起訴的,故法院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處理的。
法律知識延伸:對工資欠條由哪個主體承擔責任的問題
主要看原告起訴時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如果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起訴,被告主體一般只能是出具欠條的相對人或構成表見代理的相對方;如果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起訴,被告主體應當是聘用勞動者一方,如直接聘用方沒有用工權,一直追到有用工權的單位,與聘用方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承包關系起訴,要看原告是否是實際施工人,如是實際施工人,應當將發包人、違法轉包人、分包人均列為被告,但發包方一般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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